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这里所说的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其中对于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对于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应当没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