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再婚后的赡养义务 |
释义 | 亲生子女需承担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需有实际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老年人再婚后,对配偶的子女无赡养义务。老年人再婚后子女不得放弃继承权或拒绝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父母需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经济有能力的成年子女需为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不足的父母提供赡养费用,共同居住的子女需提供必要条件,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需提供赡养费用。 法律分析 首先亲生子女是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 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也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的赡养人,没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 当老年人再婚了之后,而双方的子女也一般都已经成年了,有了自己一个独立的生活,所以在这个时候,老年人的配偶的一方与他另一方的子女急于再婚的一个关系,因此形成了一个直系姻亲的关系。但是在我国目前为止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多一个直系的因清关系之间的一个权力与义务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所以,如果说子女仅仅对自己的父母啊承担了赡养义务,但是也就没有必要再对生父母再婚的配偶来承担一个赡养的义务。我们简单点来说,也就是子女对自己的而对于父母再婚的妻子或者是丈夫就并没有担任赡养的义务的必要。那么有关于老年人再婚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定又有着哪些呢?首先,再根据我国一个相关的保护法当中的有这样一条规定。 赡养人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者是以其他的理由来拒绝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我们要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到侵害,而老年人再婚了之后,老年人的子女依然不可以放弃她的全部或者是部分遗产的继续成全,从而来拒绝履行对老年人的一个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在存在实际抚养教育关系时才产生。对于老年人再婚且子女已成年的情况,子女对继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直系姻亲关系的权利义务。在老年人再婚后,子女仍有责任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以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而经济困难的父母也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对于共同居住的子女,他们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而对于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他们应支付必要的赡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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