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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书再出副本
释义
    

法律主观:
    


    您好,针对您的公证书公证有效的财产公证书问题解答如下:(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法律客观: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所谓原本,是指公证处的签发稿。是用于存档的原始依据。所谓正本,是指公证处依法按照原本制作成并发给主受件人的正式公证书。所谓副本,是指公证处按原本或正本制作的发给主受件人或主送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等的公证书。正本的法律效力和原本相同,副本的法律效力低于原本和正本。副本一般要在公证书的封面上加盖副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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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4: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