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由于房产公证事项不同,要求当事人准备的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总之,当事人申办房产公证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