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首部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1、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应表明许可的技术和许可的性质,以便从名称上了解该合同许可的是何种技术及该技术的法律特征。 2、合同号码。 合同号码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表明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国别代号或公司代号、合同签订的年份和合同的序列。 3、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通常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交易的日期。在技术贸易中,签约日期并不是合同生效日期。批准日期才是合同生效日期。 4、签约地点。 5、当事人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 当事人的法定名称是指其作为公司或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经政府部门确认所使用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 一、合同内容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有哪些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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