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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转正办理需要多少天
释义
    本文介绍了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几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转正申请的规定,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时间限制也不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如果试用期员工要求离职,用人单位需在三天内批准,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劳动者可以自行离离职。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这个任务可以在几小时内完成。
    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在提前几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转正申请。
    虽然法律没有对试用期的最短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最长试用期的时间是由法律所允许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协商来确定最短试用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转正时是否还需要再签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员工要求离职需要几天
    试用期内员工申请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天批准并作好工作交接,三天后不批准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离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意味着,在员工正式入职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观察和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前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益。
    结语
    通常情况下,这个任务可以在几小时内完成。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在提前几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转正申请。虽然法律没有对试用期的最短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最长试用期的时间是由法律所允许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协商来确定最短试用期的时间。同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员工要求离职需要三天批准并作好工作交接,三天后不批准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离离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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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1: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