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封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开封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二、开封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 3.船体及设备检修检测证明材料 4.原船舶检验证书 5.船用产品证书 6.船舶设计图纸 7.船舶检验申请书 三、开封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局提交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派至少两名验船师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现场检验记录表》);5日内审查完毕; (3)决定:根据检验情况作出决定,是否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15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发放船检证书;(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10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四、开封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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