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滨州市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条件是什么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第十七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二、滨州市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办理材料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章程和制度 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三、滨州市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