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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影视作品的相关法律问题
释义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复杂,制片人享有整体著作权,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行使其著作权。影视作品的制片人拥有修改、发表、保护、使用、收益和转让权。
    法律分析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于影视作品创作过程和创作手段较为复杂,要有电影剧本、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服装、道具、美工、灯光、布景等众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才能完成,是凝聚了众多劳动者的集体创造性劳动的复合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确定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指的是创作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剧本、脚本等。也就是说,影片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他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权利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比如,影视作品的剧本除了可以作为影视作品拍摄的基础外,还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因此剧本创作者可对剧本单独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可以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结语
    影视作品是一项复杂的创作过程,需要众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也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虽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其他创作者也享有一定的权益。这些规定确保了影视作品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影视作品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
    (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
    (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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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