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对发起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且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必须认购股份并缴足股款,对于以实物等作价出资的,需进行评估和转移手续。 法律分析 法律对发起人的资格均无特别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 公司法发起人相关知识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拓展延伸 发起人资格的要求及限制 发起人资格的要求及限制通常是根据特定的情况和目的而定。一般来说,发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参与特定的活动或担任特定的职责。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年龄、资格认证、经验、背景等方面。同时,还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如法律规定、道德要求、合规性等方面的限制。例如,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发起人可能需要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背景;在某些项目中,发起人可能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总之,发起人资格的要求和限制是确保活动或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保护相关利益和权益的重要因素。 结语 发起人的资格在公司法中并无特别限制,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可担任发起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此外,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认购股份并缴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但需进行评估作价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的资格和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重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重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重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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