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市、市(县)、区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出租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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