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直接聘用对象指近3年内退休人员,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支援(包括援疆、援藏、援青)、借用、挂职、交流归队、离岗退养的教师、伤残退伍军人转岗的教师、处于孕期和哺乳期及患重大疾病的教师,可直接安排或竞聘学校设置的直聘岗位,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公布,不再参与其他岗位竞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2014年8月13日颁发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由此可见,“县管校聘”制度既具有法律层面的依据,同时也具有国家政策层面的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