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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债权是指什么
释义
    普通债权,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成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成为债务人。债权即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债权即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债务即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二、什么是合同订立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三、债权能否被他人保全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手段称为保全。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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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