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前科的构成条件是:1、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2、刑满释放后再犯新罪的;3、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算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罪不算有前科,而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法律分析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 1、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2、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 3、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 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拓展延伸 前科记录的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 前科记录的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是指在法律体系中,对于一个人是否具有前科记录的判定依据和相关因素的考量。判定标准通常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数量、严重程度以及是否被定罪等因素。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记录的公开性、社会声誉、就业机会、个人信用等。这些判定标准和影响因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都对个人的生活和社会参与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前科记录的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了解前科记录的构成条件及其判定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才能被认定为有前科记录,而服刑中重新犯罪的犯人并不属于该范畴。前科记录的判定不仅关乎个人声誉和信用,还涉及到就业机会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因此,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前科记录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正与正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