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买房时交付定金而收到对方开具的收据,如果丢失,是否有权享有本应享有的定金方面的权利? 如果收取定金方不承认收取定金并因此发生纠纷,在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支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因此,支付方须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明存在交付定金的事实,否则无法享有定金方面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