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运输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航空运输的划分标准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国内航空运输指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指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判断航空运输性质时,不考虑运输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此外,还介绍了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的分类,以及包机运输的特点。 法律分析 从航空运输的特性来看,通常将航空运输划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个范畴。 根据《民航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定义,所谓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而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这一定义是参照我国已参加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的主要精神形成的,决定航空运输性质的唯一标准是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是否均在我国境内,而确定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依据则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般不考虑在实际履行该运输合同过程中是否因故而实际地改变了航路。 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相反证明时,在客票、行李票等运输凭证上注明的关于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的内容即为确定该次航空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依据。判断航空运输性质时,不考虑运输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 如何正确理解约定的经停地点呢?英国上诉法院于1936年7月13日判决的格里因诉帝国航空公司案时曾将其定义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使用的航空器在进行合同约定的运输过程中将要降停的地点,不论降停的目的是什么,也不论旅客有何种要在该地点中断其航程的权利。 其中约定的经停地点不一定非要载入运输凭证才能构成约定的经停地点,只要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上公布就足以构成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是根据《民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和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果承运人不在运输凭证里注明在国外的约定的经停地点,承运人将无权援用运输凭证所声明使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确定航空运输的性质,有必要深刻了解连续运输的定义。根据《民航法》第一百零八条条之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因此,是否是连续运输是以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决定的,而不取决于合同的形式,只要合同当事人各方把整个航程当做一次营运,并从一开始就约定使用几处连续承运人,即可构成连续运输。连续运输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连续运输的若干个航段中有一个航段是在国外履行,那么整个运输(包括国内航段)都是国际航空运输。 二、从航空运输的对象出发,可分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三类。 较为特殊的是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既可附属于航空旅客运输中,亦可看做一个独立的运输过程。航空邮件运输是特殊的航空货物运输,一般情况下优先运输,受《邮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调适,不受《民航法》相关条文规范。 三、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是指民用航空运输使用人为一定的目的包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的航空器进行载客或载货的一种运输形式,其特点是包机人需要和承运人签订书面的包机运输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包机合同自主使用民用航空器,包机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航空运输活动。 拓展延伸 航空运输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上进行的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运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上实施的运输活动。 航空旅客运输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并获取报酬或者以其他方式安排旅客运输的活动。航空旅客运输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运输对象:民用航空器。 2. 运输方式: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 3. 运输目的:获取报酬或者安排旅客运输。 航空旅客运输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突发性:旅客运输需求具有突发性,旅客往往在紧急情况下提出需求。 2. 高度集中性:旅客运输需求集中,需求量大。 3. 时效性:旅客运输需求需要尽快满足。 4. 服务性:旅客运输需要提供一定的服务,包括安全运输、舒适服务等。 航空旅客运输是民用航空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旅客出行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从航空运输的特性来看,通常将航空运输划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个范畴。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这一定义是参照我国已参加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的主要精神形成的,决定航空运输性质的唯一标准是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是否均在我国境内,而确定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依据则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般不考虑在实际履行该运输合同过程中是否因故而实际地改变了航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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