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涉黑犯罪应这样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涉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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