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强制执行款已经转到法院账上,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