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概述 |
释义 | 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主旨是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确保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我国享有与我国公民相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要求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进行限制时,我国法院应同等限制该国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1、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以及对等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指任何外国公民及组织以及无国籍人在我国享有和我国公民相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应当实行同等的限制。 拓展延伸 涉外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涉外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是指在涉及外国主体、外国法律关系或者跨境行政争议的情况下,国家法院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外国机构等主体的行政争议,以及涉及外国法律、国际条约等法律关系的行政争议。涉外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国内行政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判决等环节。涉外行政诉讼的程序注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需要考虑国际法律原则和国家利益的平衡。通过涉外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可以有效解决涉外行政争议,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 结语 涉外行政诉讼,平等原则保障外国公民与我国公民的诉讼地位平等,对等原则确保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行政诉讼权利上享有同等限制。涉外行政诉讼适用范围广泛,程序独特,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平衡国际法律原则与国家利益。通过适用范围与程序,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与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5、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1)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2)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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