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区别在于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