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能仅起诉部分债务人吗 |
释义 |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一、对方走代位追偿会通知我们吗 如果债务人对诉讼结果没有太大影响的话,一般是不会通知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需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法院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债务人为代位权诉讼审理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真正的原告,但由于代位权人依法取代了债务人的原告身份,行使了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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