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