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上述器材的,应当立案。 ​;​; 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