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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法律依据
释义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上述器材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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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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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0: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