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如下: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 连带责任 ;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的;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8. 高度危险责任 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2.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无过错责任的弊端 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找法网提醒您,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 三、民法典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