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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