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大学生就业迁户口要满足什么流程 |
释义 | 新生户口迁移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新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向学校户口管理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派出所审核通过后,签发户口迁移证。新生到校报到时,需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并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 法律分析 根据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要求,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会对迁移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 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落户工作: ①“非农业”类户口落户: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②“农转非”类户口落户:持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证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③核对: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将初稿内容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 ④经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加上检索目录后装订成册;在每张户口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粘贴该生户籍相片; ⑤按公安机关要求制作相片名册,将学生相片扫描后逐张录入公安机关户口管理系统;落户工作完成。 完成此项工作约需一个多月。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都大学生户口迁移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学历证明、就业证明(或者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 2. 申报户口:申请人应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在30日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3.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户口迁移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 4. 领取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在户口登记办理完成后,为申请人办理身份证。 5. 迁移户口:申请人可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从原籍地迁移至迁入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 销户手续:申请人需要向原籍地公安机关提交销户证明,原籍地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7.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学历证明、就业证明(或者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 8. 申报户口:申请人应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在30日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9.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迁入地公安机关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户口迁移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 10. 领取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在户口登记办理完成后,为申请人办理身份证。 11. 迁移户口:申请人可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从原籍地迁移至迁入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2. 销户手续:申请人需要向原籍地公安机关提交销户证明,原籍地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总之,成都大学生户口迁移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新生,请按照要求办理,确保户口迁移证内容填写完整,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将初稿内容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加上检索目录后装订成册,在每张户口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粘贴该生户籍相片,按公安机关要求制作相片名册,将学生相片扫描后逐张录入公安机关户口管理系统。落户工作约需一个多月。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t第二十六条\t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二条\t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十二条\t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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