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将未成年人子女改随继父姓的,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改姓的一方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此,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另一方表示反对的,将会将子女恢复原姓。 关于给离婚子女更名改姓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 根据《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 因此,未成年子女更名须经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并一同或携带书面同意意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若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2、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如被告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拒绝被告探望原告及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子女的抚养费,法院对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