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请问女方可以把小孩的籍贯改了吗 |
释义 | 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籍贯原则上一般从父,个别特殊情况从母。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式样和项目设置 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目,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与户主关系;4、姓名;5、性别;6、曾用名;7、民族;8、出生日期;9、监护人;10、监护关系;11、出生地;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13、住址;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籍贯;16、宗教信仰;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身高;23、血型;24、职业;25、服务处所;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30、申报人签章;31、承办人签章;32、登记日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34、记事。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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