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原则,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个人健康状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但若被保险人的病史与本次出险无关,则保险公司无权拒赔。此外,若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继往病史的鉴定标准,保险公司也无权单方面判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十九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告知义务。 2.《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请求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应当及时进行核定。 4.《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不得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 5.《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6.《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中的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和习惯。 结论:若保险公司拒赔脑干出血重疾险,需判定继往病史是否与本次出险有关。同时,若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鉴定标准,则应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