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查获实物的贩毒可以判刑吗 |
释义 | 不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包括毒品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证人指控,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一、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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