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中,劳动者作为申请人不去参加的,仲裁庭可以将此行为视为撤销 劳动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者不参加劳动仲裁,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