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持要注销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准备注销分公司需要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总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注销分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四)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五)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 一、董事会成员变更手续 需要申请公司备案登记,到原登记的工商分局申请。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变更备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3)清算组备案: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4)分公司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