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使用远光灯的怎么处置 |
释义 | 律师分析: 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规定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 (一)日落后至日出前; (二)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情况; (三)隧道、涵洞等照明不良的路段。 第九十八条 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行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警察可以以拍照、录像、笔录等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启车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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