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有: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非纯获利益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