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办案程序: 一审, 起诉;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判(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但是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基本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 法庭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