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连锁加盟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特许商向加盟商授予特定许可,让加盟商销售特许商的产品或服务,并得到特许商的经营指导和帮助。特许经营分为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运营模式,总部与加盟店需要做到品牌、系统、管理、运营的高度统一。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地位实质不平等,特许人往往在合同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单向输出、特许人对经营 法律分析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商向加盟商授予特定许可,让加盟商销售特许商的产品或服务,并得到特许商的经营指导和帮助的商业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特许经营,准确的说是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分为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运营模式,总部与加盟店需要做到品牌、系统、管理、运营的高度统一。总部会为加盟商提供门店、营运、培训及后端全方位支持,所有的操作必须依照总部的规定进行。 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地位实质不平等,特许人往往在合同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单向输出、特许人对经营模式的强控制权等因素,导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利益更容易冲突。签加盟店的合同需要注意: 1.加盟合同是典型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法律上的“有名合同”。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经营资源一般表现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独有配方、店堂装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合同中应清晰明确标注。 4.特许经营合同必然要约定“加盟费”或“特许使用费”。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有偿性合同。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5.特许企业出现这种“概不退费”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6.加盟商在加盟合同签订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1-4个月内,并且以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为条件。 7.约定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8.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确保自身权益。 结语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特许商向加盟商授予特定许可,让加盟商销售特许商的产品或服务,并得到特许商的经营指导和帮助。特许经营分为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地位实质不平等,特许人往往在合同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法律上的“有名合同”,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经营合同必然要约定“加盟费”或“特许使用费”,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企业出现“概不退费”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加盟商在加盟合同签订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1-4个月内,并且以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为条件。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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