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可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提出异议,其他合伙人应暂停事务执行。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 合伙合同是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涉及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获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构成合伙财产,直到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除非合伙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他们必须一致同意任何与合伙事务相关的决定。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如果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则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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