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继承权放弃方式:书面和口头。书面方式包括公证文书、弃权声明书、放弃继承意见信件等。口头方式包括口述放弃继承意见并制作笔录。继承权是指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如签订书面声明书。独生子女可放弃继承财产,需遵循《民法典》规定,明确表示放弃方可生效。 法律分析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其中一种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如果要放弃财产的继承的话,完全是可以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允许的一种放弃继承,但同时是需要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来做出的,比如说需要签订书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的,这样的话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放弃继承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书面方式是最基本的表达方式。通过书面放弃继承,能够确保被放弃的遗产稳定地转移,并规避潜在的法律后果。常见的书面放弃继承方式包括公证文书、弃权声明书和明确放弃继承意见的信函等。此外,口头方式也可用于放弃继承,但需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人签名。继承权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典》,独生子女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并签订书面声明书,以确保其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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