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内容修订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内部组织结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的完善。新法明确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进行明确。同时,新法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及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法律分析 我们都了解,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特别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政府的工作内容受到广大公民的监督,同时让公民能够向政府提出建议。那么,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内容有哪些修订呢? 【新红十字会法】修订后的法律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如: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解读】近些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来自各方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存在制度的缺失。这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在于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 【新红十字会法】增设法律责任一章,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进行明确,如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等;同时也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如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 【解读】国际红十字会运动是一个高尚的事业,红十字会这个组织是一个国家的品牌,我们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进行侮辱、玷污和侵犯。因此,增加一章法律责任,是对红十字会进行保护,无论是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还是红十字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都要视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新红十字会法】法律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既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等传统职责,也包括“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等新职责。 【解读】中国红十字会原来的主要工作是通常所说的“三救”,即救助、救护、救援,随着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其工作有了很大拓展,最突出的拓展就是现在的“三献”,即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 拓展延伸 2021年1月1日,新《红十字会法》正式施行。与2005年颁布的旧法相比,新法在信息公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多项改进。 在信息公开方面,新法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其业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资产情况、公益活动记录等。同时,新法还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其业务活动的信息。 在财务管理方面,新法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流程和规范,并且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此外,新法还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在内部控制方面,新法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和规范,对内部控制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新法还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且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机制。 新《红十字会法》在信息公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多项改进,这些改进有助于加强红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结语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公信力受到质疑,修订后的《新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既包括传统职责,也包括新职责。这些修订有利于规范红十字会的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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