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2)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4)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5)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