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万达入职第一天签了劳务合同,提了离职,人事那边说得干够一个月才可以离职合理吗? |
释义 |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书面订立,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执行;一年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一个月至一年未签订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在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有关规定是存在的,具体如下: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拓展延伸 劳务合同离职期限:人事要求一个月是否合理? 根据劳务合同离职期限,人事部门要求员工在签署劳务合同后工作一个月才能离职。这种要求在实践中是合理的。首先,劳务合同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若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就提出离职,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人员缺口和工作流程的中断。其次,一个月的离职期限可以为公司提供足够的时间来寻找替代人选,并进行交接和培训。这有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从维护双方权益和保障公司运营的角度考虑,人事部门要求一个月的离职期限是合理的。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内补充签订。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此外,劳务合同的离职期限为一个月,这样的要求在维护双方权益和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方面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