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电子证据的认证:认证标准和证明效力有待确定电子证据认证的标准包括三点:(1)相关性标准。也就是说所收集调查的电子证据应当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相关性,不仅是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实质标准,更是证据能否完成证明的核心,是证据力的惟一内容。(2)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一大特点就是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因此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决定该证据是否得到采纳的关键。当然我们要求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而不是绝对的真实,因为电子证据所依赖存在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不存在缺陷。(3)合法性标准。有人认为,在刑诉法未规定电子证据形式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不能采纳。对此笔者认为对此应作扩大解释,解决当前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问题,今后在制定证据法中再予以明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