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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什么?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具体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3、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8、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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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