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 |
释义 |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2.工作时存在过错行为,也就是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3.存在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从而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一、哪些情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中,按照不同的情况,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会不一样,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会直接认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1、医疗机构没办法举证,比如,患者病历丢了,被证明病历作假,过了举证时间没有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没有告知患者;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没有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私自为病人治病导致损害后果; 4、提供没有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显而易见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导致损害后果的,需要做药物过敏实验却没有做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品的,手术部位切错的等等; 6、其他情况。 二、四级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四级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是指医疗人员对患者造成了明显的人身损害。例如患者去看牙医时,医生将患者健康的恒牙拔掉了。在进行内科手术时,医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其他器官或组织造成了轻度的损伤,但是修补后对患者没有影响。或者进行手术时将纱布或者其他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或者是孕妇剖腹分娩时,接生的医疗工作人员对婴儿造成损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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