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常见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造成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几种情形 一、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二、医用产品损害;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三、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四、非医疗意外;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五、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六、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七、并发症;八、患方不配合治疗;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二、对医院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承担主体是谁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怎么成立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调解步骤: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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