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城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防城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二、防城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4.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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