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加坡商标法中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 |
释义 | 新加坡商标法中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 一、[期限届满前的救济措施] 缔约方可以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申请或注册的某一业务期限,凡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期限的,均可予以延长。 二、[期限届满后的救济措施] 缔约方可以规定,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申请或注册,未能遵守规定的某一业务期限的,如果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救济措施,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将相关期限延长至《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 继续处理申请或注册; 商标主管机关认为未能遵守期限,但已作出在具体情况下应作的努力的,或根据缔约方的规定,未能遵守期限并非出于故意的,恢复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或注册的权利。 三、[例外] 对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例外情况,不得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本条第二款提及的任何救济措施。 四、[费用] 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申请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提及的任何救济措施均须缴纳费用。 五、[禁止其他要求] 除本条和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就本条第二款所提及的任何救济措施另行规定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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