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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哈尔滨养老金原办法的计算方法
释义
    1995年末封存的档案工资加上1996年至1998年社平工资增量的40%为养老金基数,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不同,养老金数额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档案工资是等级工资的工人养老金为158.50元,干部养老金为160.50元;档案工资是岗位技能工资的工人养老金为132.50元,干部养老金为134.50元;中级职称并享受全薪待遇的人员养老金为162.50元。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
    法律分析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金的人员在退休时,其养老金基数为1995年末封存的档案工资,加上1996年至1998年社平工资增量的40%。对于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基数为24元;对于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基数为5.76元;对于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基数为18.57元,共计48.33元。此外,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养老金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档案工资是等级工资的工人养老金为158.50元,干部养老金为160.50元;档案工资是岗位技能工资的工人养老金为132.50元,干部养老金为134.50元;中级职称并享受全薪待遇的人员养老金为162.50元。最终的养老金数额由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和各项补贴等因素共同决定。
    原办法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各项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侯,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结语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金的人员在退休时,其养老金基数为1995年末封存的档案工资,加上1996年至1998年社平工资增量的40%。根据参加工作时间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养老金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档案工资是等级工资的工人养老金为158.50元,干部养老金为160.50元;档案工资是岗位技能工资的工人养老金为132.50元,干部养老金为134.50元;中级职称并享受全薪待遇的人员养老金为162.50元。最终的养老金数额由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和各项补贴等因素共同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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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6: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