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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聘用外籍员工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释义
    涉外劳务合同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方向另一国家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劳务提供方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的协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务人员基本情况、雇主的义务、劳务提供方的义务、人员的更换和解雇、工作日、节假日、加班、休假、动员费、国际往返旅费、人身保险、医疗保健、劳动保护用品、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及其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法律分析
    涉外劳务合同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方,向另一国家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劳务提供方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的协议。
    一、人员的派遣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雇主的义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雇主应承担下列义务:
    1、负责劳务人员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2、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务工资以及一切应由雇主承担的费用;
    3、对劳务提供方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检查;
    4、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住房、家具、家用设备、办公室、办公用具、交通工具等,对此可商定一定的标准,或规定按国际惯倒提供。如根据气候条件不同,规定配备空调和取暖设备;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保证劳务提供方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干涉劳务提供方人员工作时间以外的正常活动。
    6、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务提供者。
    三、劳务提供方的义务
    合同应当明确劳务提供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1、按雇主要求配套工种,并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派遣身体健康的人员,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
    2、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
    3、爱护由雇主提供的宿舍、设备及其他财产,劳务提供方还应派遣一名全权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与雇主的协调工作。
    四、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应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
    五、人员的更换和解雇
    应在合同中明确对于劳务提供方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人员的更换和解雇的权限和手续。
    六、工作日、节假日、加班
    工作日即指合同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每天白天提供服务和劳动的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一般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应享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假日,并按劳务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适当享受其法律规定假日。加班,即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所用的时间。一般规定,如果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劳务提供方人员可以加班,并有权按小时领取加班费。
    七、休假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提供方人员劳务期满11个月,可带薪回国休假1个月,往返旅费由雇主负担,如劳务提供方人员不离开劳务所在国,雇主应支付一定数额的国际旅费补贴;如因工作需要劳务提供方人员不能休假,雇主除照发工资、支付日加班费外,还应给予额外的奖励。
    八、动员费(准备费)
    按照国际惯例应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劳务提供方人员启程前若干天内,雇主付给劳务提供方一笔一次性动员费,用以安置劳务提供方人员家庭和准备行装。劳务提供方应力争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雇主原因变更启程日期,劳务提供方有权在动员费中扣除部分作为劳务提供方人员延期期间的工资及由此造成的退机票费及罚款等。
    九、劳务工资及其支付
    本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各类人员的劳务工资、计价货币、支付币种比例,兑换率,保值及工资增长率,还应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
    如合同期限较长,应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合理的工资增长率,工资增长率一般根据当地物价上涨指数和劳务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确定。按国际劳务市场惯例,劳务期满一年,其基本工资应按此工资增长率有所增长。
    十、国际往返旅费
    根据国际惯例,劳务提供方人员往返旅费由雇主负责。具体可规定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数量一经确定,即可通知雇主按合同规定的启程日期购买国际机票。而当合同期满,劳务提供方人员离境回国时的旅费和机票,亦应由雇主负责购买或支付现金由劳务提供方办理。
    十一、人身保险、医疗保健、劳动保护用品
    雇主有责任为劳务提供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应在合同中规定,雇主保障劳务提供方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身体健康,如发生工伤和传染病,雇主负责治疗并承担其费用。与此同时,雇主应负担保证劳务提供方人员身体健康所配备的常用医疗器械和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对于劳动保护用品,如由雇主提供,则应根据劳务提供方人员所从事的劳动和工作的特点,确定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标准和数量,雇主应及时向劳务提供方人员发放。也可由雇主每月按一定金额的劳保费支付给劳务提供方,由劳务提供方负责确定、购买、发放。此外在合同中还应规定劳务提供方人员在病假,工伤假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十二、违约责任
    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十三、终止合同及其责任
    合同一般应规定:由于雇主单方面的原因终止劳务合同,雇主除应承担劳务提供方人员的遣返旅费外,还应向劳务提供方支付劳务提供方人员至少三个月的工资。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则雇主只负责劳务提供方人员的遣返费用,不支付工资。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合同中应约定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以及适用的法律。
    拓展延伸
    涉外劳务协议中的人员派遣及雇主的义务是对外劳务派遣的重要内容。在这种协议中,派遣方和接收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派遣方有责任向接收方提供合格的外派人员,并确保其具有所需的资格和能力。接收方有责任为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雇用和培训的职责。此外,派遣方和接收方还有责任就派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派遣协议的效力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结语
    涉外劳务合同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方,向另一国家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劳务提供方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的协议。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中规定的各种义务和责任,包括劳务人员基本情况、雇主的义务、劳务提供方的义务、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人员的更换和解雇、工作日、节假日、加班、休假、动员费、国际往返旅费、人身保险、医疗保健、劳动保护用品、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及其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等。同时,还要明确合同期限、工资支付标准及方式、劳务人员工资及其支付、国际往返旅费、人身保险、医疗保健、劳动保护用品等细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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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