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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乐山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四川乐山征地拆迁的赔偿金额及具体标准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
    一、关于四川乐山征地拆迁的赔偿金额以及具体标准,请参阅以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1.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三)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
    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前3年平均年产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针对四川省乐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乐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地农民上一年平均收入的30倍”调整为“征地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地农民上一年平均收入的60倍”。这一标准的提高,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具体补偿标准仍需根据具体征地情况来确定,由当地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四川乐山征地拆迁的赔偿金额及具体标准已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停产停业的期限也已明确规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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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1:40:13